鄂发改价调20213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见附件)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公证服务价格优惠减免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减免政策。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法律、法规对公证服务收费减免优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各公证机构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提高优惠标准。
二、降低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计价费率。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公证服务的计价费率由现行的1.1%—0.1%降低至0.5%—0.1%。即: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标的额分段累进收取。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部分,按0.4%收取;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2%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各公证机构应加强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公证业务开展情况及经合法审计后的年度收支情况报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公证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四、规范公证费用收取方式。公证机构办理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收取费用。
五、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95号)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鄂发改价调[2021]95号执行期满一年后,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将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开展调查评估,并及时优化完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