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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交流】遗嘱受益人未实际取得遗产前去世,遗产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15 10:04:07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近日,甲女士来到江天公证处咨询公证事务,她想继承公公、婆婆遗留给其丈夫的房产,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案情简

甲女士的公公、婆婆育有4个子女,居住的房子系甲女士的丈夫乙某出资所建。公公、婆婆于2011 年在武汉市某公证处分别办理了公证遗嘱,遗嘱内容就是把现在要继承(公婆居住)的房产在其百年后遗留给甲女士的丈夫乙某继承。甲女士的公公、婆婆分别于2017年、2018年相继去世。甲女士的丈夫乙某因为身体不太好,想等身体好了再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但乙某还没等到办理遗嘱继承手续就于2019年不幸离世。现在甲女士想处置该房产,但不知道公公、婆婆的遗嘱是否仍有效,到我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在审查确认了公证遗嘱的效力后,告诉甲女士:可以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来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1122条第1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1123条规定

在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44条规定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1152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四条

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 案 分 析

1、经审查核实,甲女士的公公、婆婆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是有效遗嘱,也是唯一一份遗嘱,其丈夫乙某是遗嘱受益人,有权按照公证遗嘱继承遗产;

2、继承从乙某父母死亡时就开始了。甲女士的丈夫乙某是在其父母之后死亡的,继承已实际发生。因乙某的父母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就按遗嘱继承办理,乙某生前虽未及时按照公证遗嘱办理遗嘱继承相关手续,但乙某也未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母亲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某父母生前以遗嘱公证方式处分的遗产,只要乙某未表示放弃,就由乙某继承,即视为乙某接受遗嘱继承;

3、甲女士的公公、婆婆在办理公证遗嘱时未对乙某提出任何履行义务的要求;

4、甲女士与乙某是合法夫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乙某应遗嘱继承的房产转由其他合法继承人继承,甲女士和其子女都是乙某的合法继承人,都作为乙某的合法继承人共同继承乙某父亲、母亲遗留的有乙某应继承的房产,甲女士的子女如果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甲女士就可完全继承;


综上,公证处依法依规可为甲女士及子女办理转继承公证。


引发的思考

1、若乙某的父母亲生前立遗嘱附了义务,而乙某未全部履行义务或已经履行部分义务,甲女士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能否为其办理?如果甲女士公公、婆婆的其他继承人同意有甲女士家按转继承办理,继续履行义务,公证处能否办理?是否必须经过诉讼解决?小编认为,只要甲女士公公、婆婆的所有子女经协商一致同意由甲女士及其子女继承财产,继续履行义务,公证处可为甲女士及其子女办理公证。


2、若不是遗嘱,而是遗赠,受益人未实际取得遗产前去世,遗产怎么处置?《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继承人本身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是基于其享有法定继承权而取得继承权。相比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受遗赠人由于不是法定继承人,遗赠人通常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将遗产遗留给非法定继承人的受遗赠人此遗赠是遗产分配的一种特殊方式,通常不在一般人的预期范围之内。司法实践中对遗赠是否生效,主要是要对遗赠人是否作出接受遗赠,作为界限,只有向有利益冲突的法定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才能起到稳定继承法律关系和遗产分配秩序的作用,且限定于向有利益冲突的法定继承人作出其意思表示,或有初步证据表明亦或可以从行为上判断出受遗赠人有接受遗赠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认定为接受遗赠。同时,还要在《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如果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未作出接受的表示,即视为放弃受遗赠。


★小编认为公证机构经审查核实符合以上2个条件的,公证处可办理接受遗赠公证。若受益人已表示接受遗赠,未实际取得遗产前去世,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不符合以上2个条件的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遗赠不发生效力。


继承涉及家庭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法典》对公民立遗嘱形式的增加,让公民在订立遗嘱时更加方便,更尊重立遗嘱人的意志,也使得遗嘱形式更加贴近目前的生活实际,成为人们主要关注的焦点。公证机构可发挥职能作用,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