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前辈、同仁大家上午好,我是武汉市江天公证处的公证员盛圆珍,今天很荣幸能代表公证处跟大家进行交流学习,宣传推介我们的公证行业尤其是我们的知识产权类公证服务。希望大家能在这简短的十分钟里,对我们所在的行业及价值有所认知。
一、公证基本理论概述
(一)何为公证?
首先,我们来做个小小的现场调查,在座的有做过公证的吗?其实无论从咱们大家还是广至所有群体,接触到公证的毕竟还是少数,那么什么是公证呢?我在从事这个行业最初,我跟家人朋友说我要去公证处了,对方的反应是?公证处是干嘛的?抽奖的?恐怕这是我们经常听到的回答,这几年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升,开始慢慢有了改观,大众普遍认知公证是防止房产扯皮的地方。法律意义上,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更加直白地说,公证是带有公信力的证明活动,区别于见证。
(二)公证处的身份?
那么,公证处现在是个什么身份呢?我们经常听到的问题是,江天公证处?你们原来叫武汉市公证处,那现在你们是个人的还是国家的?你们是公司吗?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就目前的体制来说,江天公证处属武汉市司法局下的二级事业单位体制,但是随之公证体制改革,会有其他体制的公证处存在。
(三)公证的效力?
那么,公证处有啥用呢?公证的效力及价值在哪里?依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主要存在三大效力:证据效力、使法律行为生效效力和强制执行法律效力。证据效力指的是公证文书具有的极高证据证明力,也就是基于它的证据效力(或者说免证效力),我们待会才会跟大家详述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价值。法律行为生效效力,指的是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规定经过公证方能生效的法律行为,这种目前慢慢比较少见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通常多见于金融领域,指的是,一旦债权文书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可以不经法院诉讼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
公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和优势
公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根基就在于公证本身具有的证据效力,即免证效力。为什么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极大的价值呢,大家都知道,法院诉讼也好、仲裁裁决也好,证据会是成败的关键,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毫不夸张地说,就是双方证据的博弈,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和它固有的公信力会在证据优先性和证明力方面,给大家带来极大的惊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72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均有类似规定。 通过以上的法律、司法解释可以推断,经过公证的证据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具有免证的效力。从立法目的以及政策宣讲来看,出于公证处的中立性、专业性,也是鼓励公证处主动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这样能够极大地节约维权成本。
因此公证参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在于,固化证据,提前预防并解决纠纷,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助力确权与侵权保护,节约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率。
公证如何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公证机构能够全品类、系统化研发公证产品,实现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
(一) 知识产权事前保护
1、新技术研发过程中生成的半成品、成品的证据保全、某种特定行为的保全和研发工艺流程的现状保全;
2、委托研发(创作)协议
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证明各方签约的行为,固定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企业的委托研发(创作)行为,从而也有助于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避免纠纷。尤其是在著作权范畴,职务作品的认定上,经常会犯难,到最后到底是归属于职工还是单位,往往各有说辞,通过委托研发(创作)协议公证可以解决此难题。
3、保全“在先使用”证据
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人会知道,时间点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实践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抢注商标情形。所以时间是评价是否构成主观恶意和构成侵权的关键,通过办理“在先使用”相关证据材料的保全公证,有助于“在先使用”事实的认定,从而为权利归属或自身免责提供强有力的证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解析:甲公司代理人律师李某来我处称,其公司主营手机芯片中的零部件,近期甲公司被乙公司起诉称,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已授予专利的特定技术发明。据李某反映,乙公司针对该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时间是2015年,但是2012年国外就有类似技术操作的视频,并通过网络搜索可以查看该视频。故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以希能证明该发明专利已存在“在先使用”情形。因为《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我处公证员指导代理律师,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常规清洁性检查后,通过公开网络搜索找到该视频,并将进入该指定链接和视频播放过程全程进行录像和关键步骤截屏操作,最后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二) 知识产权事中保护
知识产权的事中保护,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比如说转让、许可使用、融资质押等日常权利管理行为办理相关公证,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是,固定证据,明确双方的的权利义务归属,证明各方签约行为,确认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1、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声明)
企业对其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转让的,对签署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或声明)进行公证。
2、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
企业对其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对签订的商标(专利)许可使用合同进行公证。
3、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合同
企业以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进行质押融资的,对签订的融资质押合同进行公证,证明各方的签约行为,固定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另可经各方协商一致,赋予融资质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案例解析:甲系A公司(系个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A公司是某某商标的专有权人,现A公司拟有偿将上述商标专有权转让给B公司,由于甲系武汉市户籍,长期在武汉,其设立的A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拟受让该商标专有权的B公司注册地在东北。由于甲方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多次往返办理手续,B公司为谨慎起见,要求甲前往武汉公证部门办理《商标转让声明书》公证,明确表态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意将其持有的某某商标专有权转让给B公司,并将针对该商标的相关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B公司。同时由于甲很多事情无法亲自办理,故针对该商标专有权转让事宜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授权公司员工具体承办相关事宜。
(三) 知识产权事后保护
知识产权的事后保护,这是我们公证实践中办理的最多的方式。当发生侵权事实后,如何通过证据保全及时固定证据了,渠道和方式多种多样。
1、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当事人使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通过接入互联网,收集、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行为和过程。常见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对象主要包括:网页、电子邮件、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QQ聊天记录等。
2、保全网站、软件程序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委托开发的网站或软件程序不符合交付标准或出现故障时的实时运行状况,用于事后维权。
3、保全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申请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含线上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取得消费凭证的行为,并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封存,用于事后维权。
4、保全现场现状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使用拍摄设备对被侵权的现场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用以证明侵害事实并作为赔偿依据,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解析:(1)商标侵权保护:辗转武汉多地购买侵权产品,助力老字号诉讼维权。2020年9月初,武汉市某调味料生产公司的代理人刘某来本处称,该公司持有某类知名调味料产品的商标专用权,现武汉的多处调味品大市场均有商家销售同一类型的调味料产品,产品所用商标涉嫌构成与本公司已注册商标的混淆,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作为知名的老字号调味料产品生产公司,保护自身商标专用权,对保障自身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而保证公司的发展壮大极为重要。为维护合法权益,该公司欲向本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详细了解申请人的诉求后,公证员与该公司代理人及代理律师前后多次沟通衔接取证细节,最终确定了同一天内前往武汉市东西湖某大市场、洪山区白沙洲某大市场、洪山区某粮油综合市场三个较为知名的调味品批发市场,在每个市场前往数家店铺购买侵权产品。为了避免在取证现场遭到阻挠,确认所有人员便装参加,同时,计划让陪同参与人员最后是从事餐饮行业或者是有调味料实际批发采购经验的人员,在购买产品的时候,不直接仅针对性地购买侵权产品,通过提前拟定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等方式避免引起商家怀疑。取证当天,公证员与代理人刘某及其他陪同人员(具有实际餐饮行业从业经验)冒雨在同一天内分别先后前往各大市场,按照预先计划,批量成功购买到了侵权产品。回公证处后进行了开箱拍照封存,整个证据保全路径完整顺畅,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
(2)著作权保护:2020年6月19日,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女)、李某(女)来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称,某公司在某看小说类APP上发现该客户端存在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现为固定证据需要,特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类型公证时效性非常重要,行动一旦迟缓,保全的对象极易被删除、篡改、刷新,为保证公证程序合法合规,江天公证处立即指派两个公证小组同时受理代理人黄某、李某的公证申请。2020年6月19日代理人黄某、李某在两个公证小组公证人员的面前分别操作由其提供的手机,对手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对相关看小说类APP中的涉案小说进行浏览、缓存、截屏操作。因涉案小说数量较多,代理人黄某、李某于2020年6月22日再次来到江天公证处,继续使用手机对涉案小说进行浏览、缓存、截屏操作,在打开该看小说类APP的过程中发现,部分涉案小说已不支持在线收听,甚至有部分涉案小说已无法搜索到,保全证据公证被迫中止。公证员李某提醒理人黄某、李某时刻关注涉案小说状态,一旦恢复立马继续办理公证。2020年7月1日代理人黄某、李某称全部涉案小说均可搜索到且恢复在线收听功能,代理人黄某、李某于当日再次来到江天公证处,继续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至此,在江天公证处两个公证小组和代理人的通力协作下,已对全部涉案小说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3)专利侵权保护:2020年12月,某知名律所知识产权业务部律师向公证员盛圆珍“咨询”难题,其代理人十堰某某有限公司最近发现十堰本市有两家公司出售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汽车配件类产品,出售量大,价格较低,涉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是目前面临取证“难”题,两家公司均没有实体店铺或者线上店铺,两家公司工商注册地并未有实际公司经营场所,目前只知道生产厂地,但是两家涉嫌侵权公司都极具警觉性,前往生产厂地极有可能面临无法购买成功甚至被驱逐的风险。代理人及代理律师陷入明明知晓对方侵权,但是苦于无法举证的困境中,故向公证处咨询,能否通过公证方式化解这一难题,便于诉讼维权。
经公证员了解实际情况后,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和代理律师确认,为当事人“设计”出了定制化的公证服务方案并于2020年12月下旬正式办理:首先,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上查询两家涉嫌侵权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及企业年报,确认法人及股东相关信息,将上述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其次,根据官网上显示的电话号码,与对方发送短信(手机号)和与对方通话(办公电话),将短信内容、通话行为和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再次,根据对方短信回复取得的电话号码添加该号码为微信好友(微信好友名刚好为工商显示的其中一位股东),通过微信聊天进行线上购买行为,对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保全;最后,对方发货后,进行货物实体签收,对签收行为和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同时再次将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发票或送货单中的截屏进行证据保全。至此,整个证据保全才告一段落,整个保全路径包含网页保全、短信及微信聊天记录保全、通话行为和过程保全、线上购买行为和线下实体收货、开箱封存证据保全多个方面,系统化的证据保全方案,既解决了当事人取证难题,又保证了证据链条的连贯性和逻辑紧密性,通过公证人员主动作为,主动设计保全方案,真正解决实际难题。
四、江天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的作用
江天公证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作为武汉市第一批授牌的“武汉市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自2020年8月成立以来,江天公证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一直坚持挖掘自身的业务特色,整合资源,集中优势兵力,提升软硬环境,转变思维模式,多元化合作渠道持续拓展。2020年8月28日,武汉市岱家山知识产权科创小镇的首个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辅助工作站正式揭牌,江天公证处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团队进驻小镇;2020年10月16日,武汉市江天公证处正式入驻江岸经济开发区创立方产业园;2021年10月,我处与江汉区众和法律服务中心举办合作签约仪式,由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负责参与众和法律服务中心服务尤其是知识产权类公证服务工作;2022年3月,武汉市江天公证处应邀与多部门共同参与武汉多牛世界时尚创意产业园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驿站创建及知识产权服务活动;同时中心与江浩、观筑等十几家律师事务所、数家知识产权专门代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优势互补;与江岸法院签订《参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辅助事务的合作备忘录》,提供公证延伸服务,强化公证参与知识产权审判事务的价值。
江天公证处知识产权中心线上公证涉猎了包括淘宝、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微店、小红书等几乎所有的电商平台,接触了微信、微博、抖音、美团、饿了么等十几个常用的APP; 制定的“线上购物”保全公证方案包含了线上购买、线上查单、线下收货、清点鉴别等多个环节,通过线上线下的无缝衔接,保证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逻辑的缜密性,真正成为诉讼庭审程序中的“铁证”,更利于相关证据被法院采信;推广运用互联网+公证,推出“公证云电子存证”平台,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可随时在线向江天公证处申请出具电子数据保管公证书,随时存、随时证,实现从创意构思、制作生产、授权销售以及侵权证据固定的全流程保护。
仅2021年,我处就办理知识产权类公证事项近千件,涉及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侵权等,其中为企业批量办理保护知识权类公证近五百件,并逐渐形成了成熟、丰富的办证品类,以“零距离、全方位、智能化、高效率”的公证法律服务,不断擦亮“江天知产”新名片, 引来新“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