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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业务】强制执行公证新动向——涉及离婚补偿金支付的强制执行公证

发布时间:2022-05-10 11:40:07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X女士:“你好,听说办理补偿金公证不必经过诉讼就可执行,我们想来办理补偿金的强制执行公证。”

 

近日,X先生与X女士来到江天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补偿金支付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经了解,不久前X先生与X女士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X先生同意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给X女士作为经济补偿,补偿金在离婚后两年内支付完毕。由于补偿金支付时间长,容易产生纠纷,诉讼耗时又长,对此,X女士有所担心。X女士多方打听,在向律师进行咨询时,律师为其支招:“可到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如果后期X先生未履约,可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 X女士听后心中有了主意。

 

于是X女士和X先生一起来到江天公证处,公证员李程凯和公证员助理邱莎莉接待了两位当事人,X女士和X先生将事情的经过和办理公证的目的向公证员李程凯进行陈述,经审核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意愿,重点告知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公证员李程凯为X先生和X女士办理了赋予补偿金支付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各方约定,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

 

长期以来,公证机构办理了大量涉及金融机构的强制执行公证,对防控金融债权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少有人提及的是,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200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早就将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划入到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此次,我处对给付“补偿金”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一种新的尝试。我们相信,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以给付扶养费、赔偿金、补偿金等为内容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数量会逐渐增加。我处将密切关注这一新动向,力求对强制执行效力类公证拓宽一些新路径,化危为机,危机中求生存、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