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以来,遗产管理人一直成为关注的焦点,其中,律师团队最为积极,以各种形式推介“专业人做专业事”,抢占遗产管理人这块“大蛋糕”。小编认为公证机构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普通人民群众心中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且有丰富的办证经验,无论是担任遗产管理人,还是参与遗产管理人事务,都能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何为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推选或指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以及管理、清算、分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对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推选、担任情形及争议情形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遗产管理人未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报酬都作出了规定。
遗产管理人产生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由以下五种方式产生遗产管理人:
01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指定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进行多项专业性工作。其职责是通过协调,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的需求。这就要求选任遗产管理人时就专业、资格、能力等进行筛选,以应对遗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第3项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任遗产管理人。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1、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
公证机构具有行使国家证明力的公权力色彩,具有权威性、中立性,更容易获得继承人、利害关系人的信任,能够较好的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沟通和调解,从而平衡继承人权益、保障遗产分配公平合理、维护债权人利益,从而确保遗产顺利继承。
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存遗产。
2、管理遗产。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管理,包括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
3、公告及通知。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知或个别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遗产,或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
4、移交遗产。遗产管理人对于遗产的管理是一种暂时的行为,一旦有合法继承人出现并表示接受继承时,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地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
公证机构办理与遗嘱管理人相关的公证事项
2、当事人以委托的方式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公证机构可办理委托书合同公证;
3、当事人需要办理意定监护协议的,双方就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等事宜达成一致的,公证机构可办理意定监护协议书公证;
4、当事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管理人的,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可办理遗嘱公证。当事人对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形式遗嘱交由公证处保管的,办理保管遗嘱公证;
5、当事人立遗嘱或医疗预嘱并自愿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办理为其办理公证遗嘱;
6、当事人对其委托的财产出现较大变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或者对遗嘱进行调整和完善时,向公证处申请,公证机构可办变更遗嘱、财产变化情况的保全证据公证;
7、管理人清理遗产的行为,制作遗产清单等过程,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时,在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对可能发生毁损或灭失的遗产,经遗产管理人申请,公证机构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