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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交流】保全即时通讯记录,公证来支招

发布时间:2023-02-21 09:59:43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现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日常的工作、学习、社交、消费、交易等活动都与互联网密不可分,涉及网络的纠纷日益增多,网络电子数据证据的提供将是互联网时代诉讼中致胜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证据。

在司法实务和审判实践中,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尤其是对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等内容作为电子证据举证,较之过去已经有了较为规范的操作,从最终的证据效果来看,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是固定即时通信记录电子证据,防止证据灭失、提高证据证明力的最安全、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即时通信记录公证,如何能有效固定电子数据证据?本文就保全即时通信记录公证中的常见问题,为您解惑、支招。


一、关于认定即时通信记录主体的操作建议

1.确认通讯平台登录账号与实名制的手机号码是否绑定。如果在通讯平台实名注册,平台登录账号与手机号码一致,且手机号码是本人持有使用,那么可以对通讯平台个人资料界面、手机的电话卡信息界面、运营商官方网站显示的手机号实名信息界面进行固定证据操作。

2.个人头像如使用真实照片头像,头像清晰可见,面部特征辨认度高,那么可以对相关头像界面进行固定证据操作。


如有通过网络实名的电子邮箱等方式发出的通讯记录也可参照上述方式进行固定证据操作。


二、提高即时通信记录的证据效力的操作建议

1.保证通讯记录的完整性,在申办公证前,切忌为了嫌麻烦图省事,只把自己认为有用的记录予以保存,其他的予以删除,如无法还原即时通讯记录的全貌,提取通讯记录所形成的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将受到一定影响。

2.“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切忌认为“同步”操作即“万事大吉”,建议办理完保全证据公证后再慎重进行相关操作。

3.在办理公证、提取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公证处的操作要求进行取证,特别是取证时网络环境的选择、使用的电子设备的清洁性检查等关键环节,避免因此产生有瑕疵的电子数据证据。


三、即时通信记录中不同类型证据的取证建议

1、对于通讯记录内发送的图片文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文字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或文字进行保全公证。


2、对于通讯记录内发送的视频文件建议对视频进行完整播放同步摄像进行固定证据,如有视频形成方式,来源信息内容可以与视频一起进行保全公证。


3、聊天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聊天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 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聊天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聊天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聊天语音外,还应充分固定通讯记录中其他的文字、图片或视频证据来佐证。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当场播放音频文件,并使用“转文字”功能,尽可能准确的反映音频内容。


4、通过聊天信息传输的网络文件、网络链接等如果不及时保存可能会失效,但是在保全过程中,直接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应该在保全聊天记录过程中打开并展示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的内容来固定证据。


5、通讯记录中涉及金钱往来的信息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聊天记录截屏不足以证明真实性,还应到相关账单记录界面,展示转账信息、转账记录、转账双方用户信息以及在平台官方界面下载相关凭证来进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