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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交流】巧用“赋强公证”利器,助力金融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2023-02-28 10:36:01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近期,我处巧用“赋强公证”妙招,在某金融机构未就与客户签订的原《借款合同》办理赋强公证的情况下,促成各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的还款计划,当债务人履行不能时,债权人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进而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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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金融机构遇到了一件难事,2020年初,X企业因扩大经营生产需要,向该金融机构借款数亿元,借款期限为10年,并使用该企业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同时旗下的子公司和股东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因疫情原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还款。金融机构一方面考虑到企业过去信誉良好,仍具有部分还款能力,另一方面又担心未来经营风险难测,延期后,如该企业违约,且当初签订借款合同时未办理“赋强公证”,那么又将面临漫长的诉讼周期,时间就是金钱,等不及也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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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能够快速收回债权的公证——“赋强公证”

“赋强公证”全称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相关规定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三条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第一条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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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规定,对未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愿意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公证处可以受理。结合本案实际,我处承办公证员采取了以下方式:


1签订补充协议

在原有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基础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调整新的还款计划,各担保人按照原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对借款人在原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2签订承诺书 

债务人、担保人签订承诺书,该承诺书作为债权文书的附件。承诺书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将以发函的方式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同时明确了债务人、担保人的送达地址。


3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替代原件

因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已经签署,且原件已交由合同各方留存,现X金融机构只能向我处提供合同复印件。经研究,合同各方在已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上重新加盖公章,以表明对原合同的认可。在公证书措辞上,参照文本相符的公证书证词格式,证明合同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赋强公证”

金融机构、借款人、各担保人一同申请就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向公证机构办理“赋强公证”。同时,将上述加盖公章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承诺书原件一并装订制作公证书。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赋强公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赋强公证”相较于法院诉讼,在时效方面更具优势。针对案例中的债权文书履行过程所发生的违约情况,在各方认可的前提下,亦能通过“赋强公证”妙招,减少各方诉讼成本,降低债权人风险,充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