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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交流】“牵手门”视频,是否涉嫌侵权?

发布时间:2023-06-13 10:37:14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近日,某公司男高管和一年轻女子在成都街头高调逛街的视频在各大网络平台持续发酵,引发广大网友热议。视频中,二人衣着考究、姿态亲昵,十指相扣。据后续爆料,涉事二人非夫妻关系,而是上下级关系,现均已被停职调查。



此事件一出,有网友表示街拍摄影师立了功,也有网友表示摄影师涉嫌侵权。对于事件中的公序良俗及是否有贪腐问题本文不做探讨,仅就网友热议的是否存在侵犯涉事人员的肖像权、隐私权问题作浅显探讨。


街拍摄影师的拍摄行为及将视频发布在

网上是否侵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上列条款,判断侵权与否,关键在于该摄影师的拍摄和公开行为是否征得了二人的同意。


视频中女子向镜头挥手致意,没有拒绝摄影师街拍,可以推定为摄影师的拍摄行为取得女子同意,对于该女子而言,摄影师的拍摄行为或许未侵犯其肖像权;但街拍摄影师随后将视频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的行为,未取得女子同意,涉嫌侵犯其肖像权,女子有权要求该摄影师和平台删除视频,若摄影师和平台拒绝删除,构成侵权。对于涉事男子而言,摄影师的拍摄行为及发布行为,虽未取得该男子的明示或默示许可,客观上确实侵犯了其肖像权,但鉴于其公职人员、国企领导身份,是掌握了较多社会资源的公众人物,其部分肖像、隐私等私权利需要让渡于公众的合理监督和公众的知情权,该男子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应当受到舆论监督。


街拍摄影师是否涉嫌侵犯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事件中,摄影师的拍摄地点是知名网红街头,非私密空间。其次,涉事女子大方的向镜头挥手致意,说明该摄影师不能算偷拍,同时摄影师也没有拍摄二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此外,涉事二人已主动将自身置于公众的视野内,摄影师在发布视频前也并不知晓他们的关系是否正当,并不能预料发布的视频对二人的社会评价产生重大影响,摄影师在收到涉事人的私信后也及时删除了发布的视频。因此,很难认定摄影师侵犯其隐私权。


商家未经授权使用该女子肖像用于

宣传是否涉嫌侵权?


事件发酵后,该女子不仅人“火了”,身穿的同款长裙也跟着火了,被网友戏称为“免职裙”。各网购平台上,该同款或高仿版长裙均销量激增,有不少店家使用该女子被广泛传播的牵手照用于宣传、销售。商家通过热点事件引流并不违法,但如果在销售过程中使用含该女子肖像的图片,无论是在商品主图、还是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若店家未取得授权,都构成对该女子肖像权的侵犯。


随手街拍上传网络,立功是偶然事件,而涉嫌侵权往往是大概率事件。当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对随拍照片、视频的剪辑制作,上传社交平台赚取流量、获得报酬,这些作品的使用、公开、传播很容易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发现自己的肖像被盗用或者被AI换脸,可以及时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保存侵权图片或视频,为提高证据效力,建议最好以公证的方式加以固定,对侵权页面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便后续维权。



为满足当下多样的保全证据公证需求,我处有线上、线下两种取证模式,申请人可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办理。


若时间充裕,可亲自来我处办理。我处的专业公证人员会结合具体的侵权情形,给出专业建议和意见,客观公正协助取证,全面完整固定证据并及时出具公证书,解决后顾之忧。


若工作繁忙或时间紧急、证据随时可能灭失,可选择线上办理。我处引入了“公证云”电子存证平台,当事人可通过“公证云”APP的手机录像存证功能,将现场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电子文件通过“公证云”加密后上传服务器,文件包含手机拍摄时的时间信息和位置信息。在有效保存期限内,如果申请人需要使用上述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可随时向我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公证云”平台申办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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