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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夫妻出车祸死亡 如何确定继承人

发布时间:2018-12-12 09:27:04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近期我处接待了一起特殊案件的咨询,关于夫妻出车祸死亡,如何确定继承人及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张某、李某系原配夫妻,在一次外出游玩期间,由于车祸意外都死亡。张某、李某生育一个子女张某某,目前未成年,由张某的父亲张大某和母亲王某共同照顾其生活。李某的父亲李大某两年前已经去世,李某的母亲刘某跟随李某的哥哥一起生活。张某、李某死后遗有房产、股票、存款等财产。张某的父母及李某的父母都想做张某某的监护人,针对上述财产如何确定继承人及张某某的监护权,张某、李某的家人疑惑不解,争论不休,向我处咨询了相关问题。


案情解析


    面对上述问题,我处首先分析了张某、李某的死亡顺序,进而确定继承人,最后回答了当事人确定监护权的办法,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给出了当事人合理的法律意见:


一、 确定死亡顺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总则部分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此案,张某、李某车祸都死亡,且双方都有继承人,推定张某、李某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张某、李某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 确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此案,张某、李某的上述财产由他们的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张某的继承人是父亲张大某、母亲王某、子女张某某,因此张某留下的遗产,由上述三人共同继承;由于李某的父亲李大某已经去世,李某留下的遗产由母亲刘某、子女张某某共同继承。



三、 确定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此案,由于张某、李某的父母都希望成为张某某的监护人,双方对监护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张某某的监护权由张某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张某、李某父母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