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的父亲因车祸意外去世,其父亲生前经营一家企业,绝大部分的生意往来均通过两部手机完成,若号码发生意外,对于生意上的客户会产生不便,于是,刘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手机号的继承公证。为此,我处的公证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无法律依据不能办理;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办理继承公证,但是可以办理其他公证。
那么,手机号能否办理继承公证呢?
手机号的继承是一个全新的法律问题,手机号能否办理继承公证缺乏合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①公民的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可见,遗产的范围应是“公民的”财产。而根据信息产业部现行有效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此看来,手机号并非“公民的”财产,公民仅享有手机号码的使用权。
手机号作为一个数据按理来说是不具备财产属性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手机号渐渐产生了一些附加的财产属性,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相应手机号账户中存储的通讯资费,是独立于手机号的外在财产,二是本案中涉及的可由手机号带来的预期利益和由于长期使用、特殊号码(手机靓号)产生的手机号内在价值。因此,我们在讨论手机号是否能够作为遗产办理遗产公证时,也要分情况讨论。
对于手机号的外在价值即预存话费能否继承并办理继承公证,根据联通等电信业务公司入网协议的格式条款,手机号注销后预存的话费是能退的。“后付费用户办理销户要求用户不在协议期内,且将欠费缴清,正式销户后,预存的话费可以退,但预付款、赠款及一卡充充值的话费均不能退还……预付费账户中有余额的号码想办理销号,需持机主证件到营业厅办理,余额可以转移到同一归属地的其它号码账户中。”由此可见,手机号账户中存储的通讯资费是可以提取出来作为金钱财产继承的,若要对此财产进行公证继承,只需注销号码将话费取出,按照普通的财产办理继承公证即可。
对于手机号本身能否继承并办理继承公证,无明确立法规定,但是随着社会通讯需求的发展,手机号成为了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殊数据,出现了希望能够继承手机号的需求,基于这种需求,大部分电信业务公司提出,若能通过公证等方式确定当事人为合法权利人,则可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此,为了顺应这种需求,不少公证处做出了尝试,并出现了不同的操作方法。江苏省、河北省都有办理手机号变更登记公证的实例,其中,江苏省溧阳市、宿迁市公证处办理的是继承公证,江苏省无锡市公证处办理的是声明书公证,而河北省某市的公证处则采用的协议书公证。继承公证的具体内容不必多说,即按照常规的程序办理。声明书和协议书均参考了《继承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声明或协议约定手机号的归属。
目前,我国立法对于手机号能否继承没有明确的规定。2017年10月1日全国人大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数据的保护预留了一定的立法空间,其中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当前《民法典》正在撰编之中,新修继承法编草案也在催生之中,我们希望能解决目前出现的这些问题。
为了适应社会变化,群众的需求,公证处是否应当开拓思维,为解决问题、预防纠纷,找到一个更为合适的形式解决手机号的继承呢?鉴于采用继承公证的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参考《继承法》、《合同法》采用声明或协议书的形式也许更为妥当。不同的形式有着不同的法律效果,声明书往往体现的是一种对世性,是一种自己享有某项权利的主张,而协议书侧重的是协议双方的友好协商和意思自治。基于这种特性,我处认为合法权利人之间的协议书更有助于和平解决继承问题,而声明书的适用则在合法权利人只有一人时较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