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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学习】当公证遇见《民法典》:(一)继承篇

发布时间:2020-06-18 22:52:26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5.28

528,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11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乎我们每个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将自202111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继承编)与《继承法》对比图

民法典(继承编)会给公证行业带来什么?

民法典继承编,对现行的继承法做了大量修改,有不少创新和突破,而财产继承、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民法典继承编对现行继承制度的修订也给公证实务带来了一些机遇和挑战。

机遇

01

财产范围扩大,给公证发展带来了拓展空间

Law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民法典对遗产范围采取概括式规定改变了现行继承法主要采取列举式规定,一方面,纠正了对遗产种类的列举无论达到何等详细程度,在财产类型日益增加和财产形式不断丰富的情形下,也无法涵盖遗产的全部范围,甚至可能发生法律属性争议的弊病;另一方面,概括式的规定具有更好的涵摄力,开放性更强,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变化的需求。在概括式的遗产范围规定下,以前争议的“QQ号、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成为遗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禁止性规定外都属于遗产,都可以被继承。较现行继承法对遗产范围主要采取列举式相比,有望改变原来公证机构办理财产继承面过窄的局面,财产范围的扩大会给公证行业带来更多的证源和业务拓展空间,能满足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需要,调整和解决一些新滋生的财产问题,更是解决了目前公证机构遇到当事人申请办理网络虚拟财产(如游戏账号、虚拟货币、手机号、QQ号等)继承公证时立法无据、无法可依的困境。

02

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优越性凸显

Law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适用代位继承制度,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作为最近的旁系血亲(即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辈血亲)列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种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不影响第一顺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继承编立法意图是通过增加代位继承人,尽可能避免出现因为继承人的空缺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形成无主财产。实质上是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均来自原来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权登记等单位原有人员以及新招聘的人员,虽办理了一些继承登记业务,但对法规的掌握能力参差不齐,与公证机构里通过司法考试的公证员相比,无论是法律专业性和法律素养上,都存在明显的差距,而民法典生效后的继承问题大多数将会是较为复杂的业务类型,物权登记制度规定了登记机构兜底赔偿责任,这会让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畏惧办理继承登记业务,借此机会,公正机构可凭着精湛的法律业务知识和多年办证积累的经验把继承公证的市场重新夺回来。

03

以遗嘱为基础的综合性养老公证发展前景良好

Law

《民法典》规定的订立遗嘱形式灵活多样,同时还增加了录像、打印等新的遗嘱形式,让立遗嘱人表达遗嘱意愿的方式尽可能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这是社会民事活动更具活力的体现。虽然取消了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但公证遗嘱是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所立,公证员对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固定,能够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即使是在诉讼中,证据效力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相比,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依然强于其它遗嘱。公证的方式仍将是证明遗嘱效力的重要方式,公证行业也可借此机会提高服务能力,探索出以公证遗嘱为基础的综合性养老公证服务,给需要的人提供更完善的公证法律服务。《民法典》还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挑战

01

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公证遗嘱业务会呈下降趋势

Law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打破了现行《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效力优先性,遗嘱人无论变更遗嘱,还是撤销遗嘱,都不能以其他遗嘱变更或者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这一规定能更大程度地尊重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意愿,满足了公民个性化的要求,但对公证行业的发展会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并不代表公证遗嘱没用,只要我们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证,严格把控公证质量,当法庭上出现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时且不能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时,公证遗嘱能够证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其证据的效力仍然会被法院采信。

02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调查取证难度增加

Law

民法典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尽可能避免出现因为继承人的空缺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形成无主财产,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在继承公证实务中,按这一规定要求,公证机构需要调查核实被继承人所有兄弟姐妹的子女情况,既增加了代位继承人而产生更多的继承纠纷和找不到继承人、遗漏继承人的情况,也给继承公证实务增加了难度。同时还可能存在代位继承中的转继承问题,继承关系将会变得特别复杂,如果有些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无法联系上或者不愿意配合办理公证等等,都可能产生继承纠纷,也增加了公证人员办理继承公证的难度和遗漏继承人的风险。

03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判断最后一份遗嘱难度增加

Law

《民法典》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那么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应该如何确定最后的遗嘱?遗嘱继承人手头的遗嘱到底是不是最后的遗嘱?谁也不知道。遗嘱本身的私密性,导致查明、确认被继承人最后一份遗嘱,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现行法律框架下,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公证遗嘱已经全国联网(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现已收录数百万条公证遗嘱信息),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时候,可以查询到被继承人所有公证遗嘱办证记录,按此执行即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只是从制度上进行了规定,但在目前中国缺乏有效的遗嘱检认制度的情况下,没有制定配套完善的遗嘱检认制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遗嘱执行人制度来与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有效衔接,更多的遗嘱继承案件,最终进入诉讼程序,徒增当事人的成本,也浪费司法资源。在中国遗嘱检认制度和实践完善之前,这些问题将会一直存在且会困扰遗嘱和继承司法实践。

民法典对从自然人到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活动作了系统完整的法律规定,这部法律的通过,必将在很大程度上激发社会活力,推进民事活动在遵循法律的原则下有序且蓬勃开展,随着民法典继承篇的实施,公证书的作用将会得到进一步发挥,公证的职能将会得到进一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