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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对保全类公证产生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11-19 17:45:55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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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知产证据规定》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较为突出的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以及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作出规定。《知产证据规定》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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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证据规定》的出台对公证行业保全类证据带来哪些影响?

一、保全证据公证的范围扩展



《知产证据规定》第七条: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


据此规定,权利人可以在发现自身知识产权收到侵害后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将向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的行为过程及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办理保全公证,并将公证了的保全证据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同样,获取了对被诉侵权人与第三他人进行交易过程中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行为的证据亦可以办理进行保全公证,并将该证据作为权利人起诉侵权的证据依据。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发挥的空间更大


01.新规结合旧规,使得保全证据公证的类型更加多样化



《知产证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因人民法院认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故可以采取对重要证据进行公证保全的方式,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度。


目前,我处保全证据公证类型覆盖了电子数据、邮寄送达、行为、证人证言、商标权、专利权等方面,涉及互联网线上侵权、线下实体店购物、营业场所等诸多行业,行为过程和事实类的保全占比较大。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还可拓宽公证渠道,发挥公证+作用,。运用“公证云电子存证”等新型手段,根据当事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需要,储存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等。还可对第三平台提供的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文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02.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更加凸显

“知识产权”是涉及知识成果和知识价值的一种权利,是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和知识财产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亦是不容被他人所侵害的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无形性。知识产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对自己头脑中的知识和聪明才智享有民事权利。法律仅承认该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因而,在知识产权专利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保全制度显得尤为其重要,。在专利权纠纷中,权利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侵权人行为造成的损失。因此,专利权利人如果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取证经验很难获得有效的证据。此外,专利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具有隐蔽性、易逝性,侵权证据一旦灭失或毁损,被侵权人就难以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常权利。目前常用的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方法有两种,一种通过公证,另一种是申请法院证据保全。公证以其较高的证明力、隐蔽性以及其高效性成为知识产权证据保全中较为主流的做法,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力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法院对待保全证据公证文书更加谨慎



《知产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都会提交对自己有用的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抗辩,直至驳倒对方,维护其合法权益。虽然法律赋予了公证文书以特定的证据法律效力,但一方当事人提交经过公证的保全证据文书,另一方当时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在民事诉讼的审理中,人民法院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对待公证文书,一方当事人提交经过公证的保全证据文书,另一方当时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提供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的,法院会采信公证文书,对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的异议,不会轻易不采信公证文书,而是会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这样处理即便是公证文书有瑕疵,也不会导致当事败诉。同时,《知产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也为公证机构敲响了警钟,证据具有隐蔽性、易逝性,公证机构侵权证据取证不力或程序有瑕疵,一旦灭失或毁损,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财产、名誉损失。因此,我们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证,严格按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操作流程和规则办理,不能有丝毫的质量问题,避免因公证文书的质量问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四、结语

《知产证据规定》立足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和实际,它的实施对于解决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推动公证保全证据,推动公证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法治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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