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是可以在较广范围内使用的便携式电话终端,全称为移动电话或无线电话。随着科技不断发展,作为通讯工具的手机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的一份子。有了手机,即使我们在外,距离再遥远,都可以和家人朋友进行聊天通话,手机里的一些应用程序也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
虽然我们现在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手机,但在使用中也会遭遇麻烦...
“我女儿去世10余年了,她生前未婚,无儿无女,为寄托对她的思念, 这么多年以来我一直使用的是我女儿的手机号,最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客服发短信通知我,手机开始实行实名制管理,如不更改使用者,我女儿的手机号就要停了,我不知道怎么办”2021年9月14日下午一上班,甲女士在处内谈话室焦虑地对公证员张天东说。
经交谈了解,甲女士的女儿乙某生前使用的手机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营运商,手机号码为xxxxxxxxxxx。2008年,乙某因病死亡,乙某生前未婚无子女,死后留下孤单的父母。甲女士夫妻经常以面洗泪,对儿女乙某甚是思念。为了有个念想,甲女士决定继续使用女儿乙某的手机号,手机费由甲女士以乙某的名义缴纳,现提供通讯的管理部门要求实名制,甲女士听别人说公证处可办理公证,凭公证书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就可以办理变更手机号机主的手续。
听了甲女士的陈述后,公证员张天东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手机类的公证涉及的法律条款只有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法律虽有规定,但无操作细则,中国公证协会也无具体办证指导意见,查阅司法部公证案例库这类案例,目前业内办理“手机号”及号内财产的公证五花八门,既有办理声明书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的,也有办理继承权公证、协议书公证的等等,没有统一的规定。甲女士申办的手机号公证在我处也是首例。
根据法律规定,参照司法部的案列,结合甲某家的具体情况,公证员张天东分析,乙某的手机号码作为码号资源其所有权归国家,运营商依服务协议提供通讯服务,而乙某通过缴纳话费享有号码使用权并享受相应服务。不属于自然人的私有财产,乙某的手机号只有使用权,且乙某死亡时手机号内无任何捆绑的财产,甲女士使用乙某的电话后,手机里也无资金,故公证处也不能为办理继承公证。现甲女士想继续使用该号码,甲女士的丈夫丙先生同意由甲女士继续使用女儿乙某的手机号码。张天东为决定当事人甲女士、丙先生办理声明书公证,张天东对当事人进行一番详细地讲解后,甲、丙均同意办理声明书公证,公证员助理薛韧协助公证员张天东仔细地收集甲女士提交的相关材料,公证员张天东为其草拟了一份声明书,声明的内容主要是:“丙先生放弃女儿乙某的手机号使用权利,同意由甲女士继续使用乙某的手机号,并变更到甲女士名下,基于该号码所产生的权利全部由甲女士享有;甲女士愿意继续使用女儿乙某的手机号,基于该号引起的相关权利义务均由甲女士承担。” 随后,甲女士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客服取得联系,将我处的办证情况及方式告知对方,对方答复认可,并表示只要甲女士把公证书交给客服,马上可为甲女士办理手机号变更手续。
甲女士、丙先生顺利地完成了申办公证手续。半小时后,公证员张天东将公证书送到甲女士的手中。
当晚,甲女士电告张天东更名手续办理完毕,并对张天东表示感谢。至此,甲女士终于能得偿所愿地继续使用其女儿的手机号了。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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