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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天学习】浅谈信息网络传播权类证据保全公证固定证据要点

发布时间:2021-10-29 16:39:58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案例一:

某公司向我处称,其享有某影视播放的网络版权。互联网上有其他网站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app客户端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的在线播放服务甚至下载服务,涉嫌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案例二:

某著名在线视频网站所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我处称,该公司近期发现有私人影院、连锁酒店等经营场所的房间内安装的联通IPTV,移动、电信及广电机顶盒所点播的影视作品涉嫌侵犯了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以上两起案例都是公证助力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典型案例。网络证据,因网络传播复制力度广,网站内容更新速度快,网络证据不易留存的特性,一般都会通过公证保全证据的办法,公证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需求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取证并固定证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又有严格的要求,所以在办理此类保全证据公证时,要遵循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及构成要件进行证据固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征:

1、环境的特殊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局限于在互联网中传播作品,法律规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公众通过电视电话网络等其他网络收听、收看节目也属于网络传播作品。

2、传播的公开性

信息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环境,一件作品一旦被放置于该环境中就等于处在公开状态,传播受众是广泛的社会公众,不仅指某部分特定的人群。

3、方式的互动性

作品在信息网络环境中的传播是双向的、互动的,“交互式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根本特征。


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一般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及侵权构成要件浅谈在办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类保全证据公证时的几点建议:


1.对侵权人网站、电脑软件、app客户端等侵权作品页面显示内容进行截屏固定证据时,可建议申请人对与该作品相关的各类榜单,典型作品推荐、作品相关广告等也可一起进行证据固定,以便掌握涉嫌侵权方“交互式传播”的情况。


2.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环境的特殊性”、“交互式传播”特点,所以当事人申请对已经储存于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各类电子储存卡等设备或者介质中的网络证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应当告知其由于此类网络证据不是原始证据,通常可以随意更改、替换,其效率很低,公证处固定此类证据并不能增强其作为网络证据的证明力及关联性。


3.信息网络传播权,固定证据对网络环境的安全有严格要求,建议尽可能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及上网条件进行保全,不要随便到公证处以外进行保全操作。同时,办证时,公证人员应在办证记录中对地点、时间、参与人员、网络连接设备连接方式、连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网络环境及保全设备的清洁性检查操作尽可能由公证员和公证处人员进行。


4.如公证申请人提出外出到私人影院、酒店等进行现场取证、固定证据时,注意当事人取证设备的合法性,当事人申请使用的设备要是法律上明确允许使用的摄像器材设备,如常用的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


5.对侵权人官方网站主页显示内容进行截屏时,建议对主页显示全部内容进行截屏固定证据。因为通常正规网站主页最底部有网站版权及网站备案信息,如申请人申请,也可以登陆工信部等官方网站进行备案信息查找,对网站备案主体单位、备案许可证内容进行证据固定,保全证据。如果是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则属于网络信道、平台服务提供商;如果是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则属于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固定证据明确网站属性,对于其侵权行为构成直接或间接侵权认定,是否承担责任判定起重要作用。


6.“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是认定侵权行为构成的重要证据,但是公证申请人如需使用其他网络插件对网页播放内容进行取证下载,公证员要告知公证申请人,所取得的互联网电子证据能否为法院采信有待认定,如果要使用,对下载工具的软件来源、开发者等最好进行证据固定,确定所使用的下载工具不是非法软件。服务提供者网站无法下载,也可以建议申请人使用屏幕录像录音软件对进行电脑操作及页面显示同步录制。


7.用户协议、政策提示有时也可反映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关系,认定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等,所以公证申请人在现场下载、安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电脑软件、app客户端时,建议对弹出的用户协议、政策提示,如《用户使用协议书》、《用户充值协议》等内容也可进行下载浏览、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