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7日,我处公证员李程凯、公证员助理邱莎莉前往武汉市高雄路邮政所,为某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司章程和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邮寄送达给该公司112名股东的行为,办理邮寄送达证据保全公证。
某公司拟于2016年12月2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全体股东有关会议召开事宜。但该公司囿于股东众多,面临无法有效通知的难题。为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该公司向我处申请办理邮寄送达证据保全公证。
当天,我处公证员李程凯、公证员助理邱莎莉冒着低温与秋雨,早早前往高雄路邮政局,逐一见证该公司代理人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章程和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邮寄送达给该公司112名股东的行为,从文本整理到邮寄单填写,事无巨细,一一谨慎核实,工作量较大,耗时很长,最终将相关文本逐一寄出,其专业的执业素养、负责高效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通过办理上述公证,既保证了程序的合法完备性,又极大了节省了当事人送达时效,解决了当事人难题,同时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