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请“认准”你的当事人
●本期执笔人:苏坤,文章经全体风控成员选材、定稿。
近年来,冒名顶替申办公证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事件一旦发生,且不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是否尽到审慎义务,也不论最后是否承担责任,势必会给公证机构带来不良影响。这类案件一旦曝光,总是能上热搜、上头条,总是能吸引公众眼球。因此,冒名申办公证,也就是行业所谓的“假人”申办公证,是公证行业当然的第一号风险。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如未识别出冒名顶替的当事人,而出具了公证书,该公证书必然是不真实的,定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相比其他公证案件发生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这一错误是不可逆的,也是最严重的。冒名顶替得逞出具的公证书一旦出现问题,公证机构几乎没有可以辩驳和回旋的余地,只能撤证。当前,公证机构所涉及的此类案件,影响力最大的当属假冒赵薇的丈夫出委托售别墅一案;其次是孪生兄弟冒名办理抵押公证案以及去年的真假“周蓉”委托一案。这些案件的发生,促使不少公证机构在办证过程中纷纷使用身份证识别仪和人证识别系统,防范来自假人方面的风险。
一、“认准”公证当事人为何重要
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需要审核当事人身份。这里所说的审核,首要做的就是“认准人”,确认前来办证当事人的身份。当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还需要询问当事人,努力探求事件原委,告知当事人所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同时提供代书服务,并制作公证书。然而,笔者认为在所有的公证程序中,“认准”当事人尤其重要,这是一项看似简单、实则复杂且责任重大的工作。“认准”当事人是一个公证案件的开始,也是正确顺利办理公证案件的基础。假如一个公证案件,公证员没有审核出来当事人被冒充,接下来的公证程序,以及公证员所做的一切,哪怕做得再好,都没有意义,由此出具的公证书所也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公证员办理公证时对当事人的身份确认,是公证员的职责所在,是法律赋予的重要义务,也是办理公证必不可少的程序。目前,公证行业审核当事人身份的手段大致如下:首先使用身份证识别仪对身份证进行识别,确认身份证为真后,再采用人工比对、询问的方式进行确认,也可辅助使用识别系统进行人证识别。
二、容易出现“假人”的公证案件类型
1、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放弃继承声明公证,是公证员接触较多的公证类型,也是比较容易出现“假人”的公证事项。冒名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本人在外地,嫌往返麻烦,让家人、朋友冒充其办理公证的。另一种是继承人恶意隐瞒其他继承人,或已经存在继承纠纷,申请人找人冒名其他继承人来申办公证,以达到其顺利办理公证占有遗产的目的。因为目前假身份证很容易被识别出来,所以大部分的“假人”均为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较少。笔者曾办理过一个继承公证,当事人来咨询时称其姐姐在外地,事务繁忙不能亲自来,但没几天“其姐”又坐飞机赶回来了。经人工识别觉得不像,逐询问其家庭基本情况,也都能对答如流,但当深入问其家庭信息时,就回答不上来了。“其姐”坚决不承认冒充,于是笔者使用人证识别系统进行识别,比对结果无法通过。后经耐心告知法律后果,“其姐”才承认冒充。
2、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类公证
这一类公证涉及夫妻财产归属问题,冒名的主要原因有两种:第一种是夫妻一方在外地,嫌往来麻烦;第二种是为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笔者多年前办理过一个案件,至今记忆犹新。两名自称夫妻关系的当事人来申办财产约定公证,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80年代老版本的结婚证,无照片)、房产证。经目测,觉得女方申请人与身份证照片不是很像,但因二人在办证过程中聊天、打闹嬉戏比较自然,像极了夫妻,故不敢确定是否冒名。最后通过单独询问, 才识别出女方是冒充的“妻子”。
3、委托书公证
在委托公证中,出现“假人”的公证多涉及不动产的出售和购买,冒充原因多为权利人在异地。我处曾有公证员通过冒名者微信朋友圈中的图片,识别出冒充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情形。这名“假人”与实际当事人为堂兄弟关系,脸型与眉宇非常相似。该“假人”来申办用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委托公证时,提交了真人的身份证原件。我处公证员为便于接收商品房买卖合同资料添加了该“假人”微信,其朋友圈中的一张“假人”与真人合照,让公证员立即识别出来人是冒名顶替的。
4、借款抵押合同公证
这类公证中出现“假人”的原因主要为夫妻一方用共有财产抵押借款,想对另一方隐瞒,或者急于贷款而另一方在异地不能亲自办理。这一类公证与夫妻财产类公证相似,在出现“假人”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证件。
三、如何有效识别“假人”
1、鉴定身份证真伪确认
当事人申办公证时,要对其提供的身份证原件使用识别仪进行识别。对无法识别的,保持高度警惕,暂不能出具公证书,待联网核查或到公安部门核实无误后再出具公证书。
2、人工进行比对确认
用身份证照片与当事人进行比对,直视对方眼睛,注意观察当事人神态,如若冒充,大多会紧张,会流露出不自然的神情。比对时首先看脸型,然后看眉形、眼睛、鼻子、嘴型。如果身份证照片能够看到耳朵,耳朵特征也是进行比较的一个重要方面。
3、通过询问进行确认
询问当事人,是公证员办理公证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审查当事人身份的重要方法之一。公证员通过询问和记录,来确认相关事实,体现办案过程。
在审核确认当事人身份证时,特别是对当事人身份存疑时,如果有多名当事人,应当进行交叉询问。首先对身份无异议的当事人进行询问,而后再对身份存疑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最后将二人的答复进行比较。可以询问当事人基本身份信息,询问配偶情况、子女情况、父母情况及其他家庭成员情况。可以立即要求当事人提供手机,调阅其手机中家庭合照,要求其对照片中的人一一确认,确认后要求另一当事人进行确认。如此询问,冒充当事人的基本无法过关。询问时,注意观察当事人神态,说话的语气,大多数冒充者都会出现心神不定、紧张不安的心虚情况。特别需要注意办证时不进办公室在外溜达或低头不语的当事人。
4、借助拍照、摄像方式确认
为了印证公证员办证的过程,留存痕迹,拍照和摄像也可以作为审核当事人身份的一种辅助手段。当事人如果是冒充的,公证员让他拍照或摄像存档,会让他瞬间压力增加,表现不自然,公证员在此过程中应当尽量观察其言行。我处在处理一起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案件时,就是通过拍照确认当事人之一为冒充的。当我处对夫妻二人拍合照时,二人下意识隔得很远,公证员要求两人离得近些,女方看了男方一眼,其表现完全不像夫妻。
5、借助人证识别系统确认
人证识别仪是目前公证机构使用的主流识别工具。当事人办理公证时进行现场拍照,使用所拍照片与身份证照片进行系统比对,系统给出比对值,显示是否通过。然而,《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只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需要审查确定申请人的身份,但是如何审查却没有具体细致的规范。在公证程序中引入人证识别,缺乏法律及规章的支撑。全国公证机构使用的人证识别软件不统一,也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统一的最低值,目前各公证处设定的通过值不尽相同。拍照时的角度,光线,距离都会影响比对效果。笔者曾做过比对试验,试验对象为一对长相相似的母女,女儿使用母亲的身份证,最高一次比对结果相似度高达63%。在实际办证中也遇到当事人比对不通过,但目测确没有问题的情况。如果遇到系统罢工,甚至出现相似度为0的对比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办理公证过程中,人证识别仪可以作为身份识别辅助,更多的是给当事人一种心理压力,切不可过度依赖,荒废了公证员应当掌握的识别技巧。举个例子,对于结婚证、离婚证,行业内不少公证人员几乎可以通过摸纸张来进行识别,而且成功率很高。
对公证当事人身份的审查核验,是每一个公证员应当掌握的技巧,也是一个公证案件质量是否合格的大前提。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需要运用许多技巧与技术,我们应当在日常案件中多思考、多观察、多总结,不放过当事人的每一个动作、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神态。努力修炼内功,学会“望、闻、问、切”,做一个合格的“公证福尔摩斯”,将“假人”识别出来,将此类风险扼杀在萌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