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名下有一处房屋位于海南省,现已找好买家急欲出售该房屋,且对方已支付定金要求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办妥房屋买卖的所有手续。但因郭先生在长沙市居住、工作繁忙,而且房屋买卖的手续繁多、周期较长,郭先生不能长期请假前去海南办妥此事,眼看着限期将至,郭先生感到分身无术,为此忧心忡忡。正在郭先生焦头烂额之际,他的一位朋友提醒其可以通过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解决此事。为此,郭先生来到我处咨询办理委托公证的相关事宜。我处工作人员经询问后得知,上述房屋系郭先生与其配偶黄女士结婚后购买所得,现郭先生拟委托其在海南的朋友办理出售上述房屋的事宜。因此,我处工作人员告知郭先生,上述房屋属于郭先生与黄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需郭先生和黄女士两人亲自到公证处共同申请办理,并需提交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郭先生和黄女士便于次日携带上述材料来到我处共同申请办理委托公证,我处公证员根据两人的真实意思为其代书打印了卖房的委托书,并加快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郭先生的朋友凭借该委托公证书在约定的期限内顺利帮其办妥了出售上述房屋的所有事宜,并将售房款汇入了郭先生的银行账户,解决了郭先生的燃眉之急。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证明委托人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小贴士:
1、办理委托公证必须由委托人本人亲自办理,他人不能代替。如果委托内容是处分财产的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共同委托,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明。
2、办理委托公证前,委托人要咨询委托书使用机构,了解对委托书有无特殊要求。
3、委托书内容要合法。
4、委托事项应该具体、明确。
5、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6、关于转委托权。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载明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如果不记载,视为无转委托权。无转委托权表示代理事项只能由代理人自己完成,有转委托权表示代理人还可以就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办理,第三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7、委托代理是单方授权行为,基于信任关系产生,委托人可以单方撤销委托。但撤销委托的行为应及时通知代理行为所涉及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持公证委托书的代理人有代理权,委托即使已经撤销,委托人仍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例如委托人委托中介办理出售房产,已经进行了公证,后来委托人不信任中介,撤销了委托书。但如果房屋管理部门没有见到撤销委托的公证书,而凭原来的公证书信任中介确实有代理权,那么出售房屋的法律后果还由委托人承担。)
8、委托人为被羁押人员的,应当提交办案部门同意委托人处分委托书所涉房产的证明;委托人是已决犯的,如生效判决书上有判处财产刑的内容,应当提供财产刑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
9、委托书公证不得日后增加副本,请在办理当日确定好所需公证书份数。
(转自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