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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收费权质押公证小企业久旱逢甘霖

发布时间:2018-07-11 15:28:32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案例回放:

  某根雕艺术馆因资金不足无法开业,经营户张某不得不向嘉善农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2011年8月,嘉善县公证处接受嘉善农村合作银行及张某夫妇的申请,办理了该根雕艺术馆3年门票收费权的《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的公证。

  用门票收费权质押融资没有先例。公证员查找相关法律后认为,收费权具有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因此,用收费权质押贷款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

  公证处对质押人的收费权进行调查确认:第一,该根雕艺术馆是经营户张某与浙江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开设的。浙江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经营旅游景点,并收取门票的资质。“张某根雕艺术馆”的门票收入是浙江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门票收入的组成部分,具有合法的门票收入资质。第二,经浙江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双方协商同意,浙江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付张某根雕艺术馆3年门票收入总额为180万元整。第三,浙江西塘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张某根雕艺术馆以上述收费权益向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质押借款,以筹措扩建的资金。

  据此,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张某顺利地申请到了贷款。(承办单位:嘉善县公证处)

  专家点评:

  本案公证的对象之一是门票收费权这一新型权利的质押。虽然《物权法》、《担保法》并未明确列举门票收费权是否可作为一种权利出质,但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提出了这方面的需求。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活跃催生了很多新型的交易行为,也诞生了许多新型的权利。新型交易的规范、新型权利保护的法律需求,往往不是首先出现在法官面前,而是首先出现在公证人或律师的面前。在私法领域,对于民事主体不违反法律并且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行为,公证人应保持开放的理念,通过公证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点评专家:薛凡,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书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

[转自浙江法制报]